快訊 來源:法務網 2023-08-02 15:55:57
行紀與代理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活動,而非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
2.行紀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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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委托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并因此而增加報酬;
4.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5.行紀人進行活動的后果不是直接歸屬于委托人,而是通過轉讓的方式歸于委托人。
二、代理的種類包括: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fā)生授權的法律效力。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
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行紀合同和間接代理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guī)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guī)定,只有經批準有權從事行紀業(yè)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2.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
3.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yè)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yè)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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